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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仅仅依据形式标准,我们不可能将作为法律的不成文原则与非法律的原则(如道德原则)区分开来。

这次修宪,根据市场经济建设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对宪法经济制度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前三次宪法修正案相比力度最大。文章指出,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统计, 2002年6月, 我国城镇家庭财产平均每户为2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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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宪法修改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宪法以其特殊的功能影响着我国的社会变迁进程,通过宪法的修改使得宪法与国家、社会发展之间保持了持续的协调与平衡。再次,人权入宪也提高了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观念,人们的人权意识普遍提高,这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进步的表现。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也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并且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充分体现了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认识和经济主体多样化的时代需要,也是符合当时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实际情况的。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993年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对中国政治发展阶段的把握,主要表现在对国家根本任务的修改完善方面。1982年宪法在颁行之初规定了戒严事项,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18]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三、从形式的法到实质的法如上所示,只要我们承认原则的法律地位,我国行政法上的原则亦法论与单一法源论之间的紧张就无法回避,而简单地否定不成文原则的法律地位,或是全面接受非制定法形式的法源,这两个方向上的协调尝试均面临特定的困难。法学史上,人们一度将法律等同于自然或理性。[41]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但国内行政法学者相关著述中大多并不严格区分二者,考虑到这种不准确的混用并不妨碍对本文主题的讨论,下文引述中有涉及者不再一一澄清。

[14]基于此种共识,行政法的第二本全国统编教材《行政法学》[15]于1989年出版,明确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的法律解释。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法中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标志着行政法法源的上述主流学说得得到了立法机关的正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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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制定法无法解释自身,其含义是由法院来宣布的,而且正是基于法院宣告的含义而非其他含义,制定法才作为法律强加于社会…… John C.Gray, 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Law,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21), P7.[35] 应松年、何海波:《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反思与重构》,载《公法研究》2004年第二辑。在特定个案中,一项拥有高度社会共识的不成文原则之要求未必比一项字面含义明确的成文规则更模糊。一方面,法律原则直接承载着法律目的,凸现着法律本质,同时又涵盖着从多形色各异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特定情况下,原则具有创生规则的功能。它意味着在行政法领域的立法中,也可以引入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

原则亦法论采取的识别标准是实质的,即看原则是不是具有规范的效力。可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45页。然而,上述围绕原则是不是法律(规范)的分歧很多时候并不是真实的分歧,而只不过是对法律(规范)的不同定义:假如我们在定义法律(规范)时就已经在有意无意中将法律规范等同于规则,最后发现如此界定的法律规范只包括了规则而不包括原则也就无足为奇了。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See Henry Campbell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M,A 1979,P462[3][美]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3页。

[36]考虑到中国法制环境仍有待改善的现实状况,如不加限制地接纳不成文法源,风险显然过高。[40]这种可以观察到的社会事实因时空变化而各有不同,说明不同的共同体接受了不同的承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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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可参见,应松年、朱维究:《行政法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而无论这一实质的法律识别标准是什么,可以肯定的是,以它为标准所界定的法律,其表现形式都将不再局限于制定法条文。

[16]之后,法的一般原则是否行政法渊源的问题——在法学院通行的行政法教材中销声匿迹了。倒是有关法制统一的担忧,在中国特定的语境中,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前面已经指出,不加限制地接纳非制定法法源的确存在损害我国法制的统一的可能性。假如我们一概否定以非制定法形式存在之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不成文原则),不仅会破坏法律规范作为体系的完整性,也将背离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实践。四 结语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国家,规则都被认为是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处于法学关注中心的法律规范也一直是规则。[13]讨论的结果最终是:大多数人根据中国的成文法传统,只承认成文形式的行政法渊源。[24]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47页。

所以,我们必须另辟蹊径,利用新的理论资源,确定问题的症结,探求新的解决办法。但是,由于行政法迄今为止只能实现部分领域的法典化而缺乏统一的行政法典,这种只适用于部分领域的法典,所规定的原则当然也只是适用于部分领域的原则。

[10]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社1990年,第71页。【关键词】原则亦法论。

[39][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95-117页。但是,正如德沃金对疑难案例的分析所揭示的,[28]这时争议的真正焦点不是一般而言能否/应否以原则来排除具体制定法规则的适用,而是在具体个案中,作为整体的法律(包括了原则以及规则)之要求是什么?只要争议双方并不一般地否定可以依据原则排除具体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这些争议就不能否定——反而是证明了:在法律实践者眼中,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一样是法律推理和论证中有约束力的前提,而不仅仅是说服性的论据或支持性的理由。

但是,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中,如将这些隐含于制定法条文之后或之内的内容完全排除在外,就无法准确理解——甚至根本无从理解法律条文之规定。面对此种现实,很自然地出现了一种兼顾原则之法律地位与制定法之惟一法源地位的努力:区别已经得到制定法承认或未得到制定法承认的行政法原则,只承认已经获得制定法承认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不承认尚未获得制定法承认的原则具有法律效力。这里的立场差异只是概念分析意义上的差异,在事实上人们完全可以同时坚持这些不同立场而根本不曾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差异。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页。

而那些在通行的行政法学著述中经常被援引和列举的、被认为贯穿了行政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原则,——如行政法治(依法行政)、自然公正、正当程序、法律保留、比例(均衡原则)、信赖保护等原则,——在我国目前,却尚未成为制定法条文。原则论和法源论之间的前述冲突也就解决了。

只有经过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马怀德(主编):《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而且,法律条文之间也并非毫无关系,而是一个包含有机联系的系统,凭借体系的力量,在有限的规定之间的关系中,可推演出许多虽未见诸明文、但却必然包括的内容。[41]考虑到法律解释的语境,抽象的原则与具体的规则在阐明法律要求之明确性方面就不存在必然的差别,因为它们在具体语境中的含义都是有待确定的。

解决办法在于从形式的行政法规范识别标准转向实质的识别标准,在接受不成文法源形式的同时,以实质的识别标准确定包括行政法原则的法律地位。如果我们能够接受田永案判决中包含的这种论点,就会更倾向于认为,拒不承认不成文原则法律效力的行政法法源论已经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求,需要更新。但是,相比私法学者,公法学人对于突破法律渊源中的制定法一元论却总有更多疑虑,因为人们通常似乎认为在公法领域似乎比私法领域内更有必要强调法的确定性价值。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编著):《行政法概论》,1983年。

[19]严格说来,成文法/不成文法与制定法/非制定法两种区分并不能完全等同。一、原则论与法源论: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内在紧张(一)行政法学中的原则亦法论从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概要》面世起,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就被认为是行政法理论的当然组成部分,没有任何一本教材不设专门章节讨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可能的疑虑之一:法的确定性如前所述,我们有理由放弃单一法源论中暗含的、以制定法形式为识别法律之惟一标准的观念,转向实质的法律识别标准。在行政法领域,我国大陆当前通行的行政法学教材——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通常并不在法源部分讨论原则的法律地位,而是使行政法原则成为与行政法法源并立的独立章节。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法律出版社1998年等。行政法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被接受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官通过判决发展法律,各部门法领域的法律论证和推理均十分倚重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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